Page 33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32

318




                             開狀銀行申請副提單背書後,憑以向船公司提貨,其應行注意事
                             項比照擔保提貨。



                           進口託收



                            進口貨物除利用信用狀清償貨款外,尚有其他如託收、記帳、寄

                        售或分期付款等付款方式。其中涉及銀行業務之進口託收,係客戶以
                        託收方式進口貨物,通知國外發貨人 (即出口商),將貨物單據及匯票

                        等文件交由託收銀行,寄至進口地之銀行委託收取貨款。

                        (一)交單方式

                            交單之方式可區分為下列兩種:

                          1. 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 D/A):匯票之付

                             款人 (即進口商) 僅須在遠期匯票上承兌,不必立即付款,銀行即
                             可將貨運單據交予進口商 (即承兌人),俟匯票到期日始付貨款。

                          2.  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 D/P):匯票之付款
                             人 (即進口商)  須對匯票付款後,銀行始可將貨運單據交予進口

                             商。


                        (二)辦理進口託收應行注意事項

                          1. D/P 案件在進口商未給付全部貨款及國外費用前,或 D/A 案件進
                             口商未在匯票正面簽章承兌,並履行託收指示書上其他附帶條件

                             前,不可將單據交予進口商。
                          2.  若託收之指示有匯票背書保證付款之字眼,應請託收行取消該字

                             眼。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