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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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出口押匯前工作
1. 辦理徵信:確認債權確保無慮時,才可辦理押匯。
2. 客戶簽具質押權利總設定書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
以約定匯票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其內容主要在說明,當付款人拒
付或破產清理時,銀行得自由處理貨物抵償一切損失,若貨物變
賣所得價款淨額不足以償還票款時,對不足之數得向押匯申請人
取償。
(二)出口押匯作業程序
1. 出口押匯之申請與收件:填具「出口押匯申請書」,連同匯票
(Draft)、信用狀正本以及全套貨運單據送交銀行審核。
2. 單據審核:除信用狀正本與匯票外,尚包括:(1) 商業發票;(2)
提單 (Bill Of Lading);(3) 保險單;(4) 包裝單 (Packing List);(5)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 (6) 檢驗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審核單據應依照信用狀內容及所提示之單據加以核
對,內容彼此要一致,不可相互矛盾。並注意下列事項:
(1) 出口商開具之匯票金額應與商業發票金額相符;發票人應為
信用狀受益人或受讓人;匯票發票日期應在信用狀有效期限
且不早於相關單據之簽發日期。
(2) 商業發票所載貨物名稱、數量及規格等應與信用狀內容相
符;發票日期不得遲於信用狀有效期限;除信用狀另有規定
外,商業發票應以信用狀申請人為抬頭人。
(3) 運送單據之受貨人名稱,應依信用狀規定填列,裝運日期不
得遲於信用狀規定之最後期限。
(4) 保險單據最低投保額,應為投保貨物之 CIF 或 CIP 價值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