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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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出口押匯前工作

                                1. 辦理徵信:確認債權確保無慮時,才可辦理押匯。
                                2. 客戶簽具質押權利總設定書 (General Letter of Hypothecation ),

                                  以約定匯票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其內容主要在說明,當付款人拒
                                  付或破產清理時,銀行得自由處理貨物抵償一切損失,若貨物變

                                  賣所得價款淨額不足以償還票款時,對不足之數得向押匯申請人
                                  取償。


                             (二)出口押匯作業程序

                                1.  出口押匯之申請與收件:填具「出口押匯申請書」,連同匯票

                                  (Draft)、信用狀正本以及全套貨運單據送交銀行審核。
                                2.  單據審核:除信用狀正本與匯票外,尚包括:(1)  商業發票;(2)

                                  提單 (Bill Of Lading);(3) 保險單;(4) 包裝單 (Packing List);(5)
                                  產地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 (6)  檢驗書  (Inspection

                                  Certificate)。審核單據應依照信用狀內容及所提示之單據加以核
                                  對,內容彼此要一致,不可相互矛盾。並注意下列事項:

                                  (1)  出口商開具之匯票金額應與商業發票金額相符;發票人應為
                                      信用狀受益人或受讓人;匯票發票日期應在信用狀有效期限

                                      且不早於相關單據之簽發日期。

                                  (2)  商業發票所載貨物名稱、數量及規格等應與信用狀內容相
                                      符;發票日期不得遲於信用狀有效期限;除信用狀另有規定
                                      外,商業發票應以信用狀申請人為抬頭人。

                                  (3)  運送單據之受貨人名稱,應依信用狀規定填列,裝運日期不
                                      得遲於信用狀規定之最後期限。

                                  (4)  保險單據最低投保額,應為投保貨物之 CIF 或 CIP 價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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