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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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將信用狀正本附於「信用狀通知書」上,加蓋本行信用狀通知騎
                             縫章後連同「領取信用狀通知書」按通知號碼排列以備受益人領
                             取。


                        (二)應注意事項


                          1.  本行對所接信用狀之內容,概不得加註本行意見,註銷其字句或
                             予以變更。
                          2. 信用狀受益人地址不明或不全應電詢開狀銀行。

                          3.  無通匯關係之國外銀行所開信用狀,或雖有通匯關係但無押碼或

                             押碼/簽樣不符時,應於信用狀通知書及信用狀正副本上,加蓋
                             「無押碼或押碼不符,僅供參考,本行不負通知銀行責任」(電

                             傳信用狀時)  或「簽章無法確認,僅供參考,本行不負通知銀行
                             責任」(郵遞信用狀)  戳記,並儘速告知所由收受指示之銀行,其

                             無法確認信用狀之真實性。


                           出口押匯




                            所謂出口押匯,即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
                        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

                        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
                        融通方式。辦理出口押匯,銀行必須明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

                        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等,俾對墊付款
                        能否從國外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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