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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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保單之生效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裝載、發送或
                                接管日期,除信用狀另有規定,保單應以「出口商」為被保
                                險人,且由其作成空白背書。

                          3.  單據瑕疵時之處理:出口押匯案件所附單據經審核且確認有瑕疵

                             無法修改者,得視客戶信用情況採用下列一種方式處理:
                             (1)  徵提保結書:出口廠商業務經營正常,信用可靠,或提示充

                                分證明文件,如國外買主接受之函電,可憑其出具之保結書
                                辦理,並應經授權主管核准。

                             (2)  電報押匯 (Cable  Nego.):將單據瑕疵情況電詢開狀銀行,俟
                                獲得開狀銀行之同意後受理押匯。

                             (3)  改押匯為託收:往來不久之出口商未能提供適當擔保品時,
                                或經查該信用狀之開狀銀行信譽不佳,外匯短缺之落後地區

                                者,應以託收方式處理。或如押匯單據之瑕疵複雜時,難以
                                詳細陳述於電報上,如陳述不清,則易引起糾紛,而有遭拒

                                付之虞,以採託收方式辦理為宜。以託收方式處理時,應徵
                                得客戶之書面同意。

                             (4) 加徵擔保品:可徵提定存單、不動產設定等加強擔保。
                             (5)  退件:若其瑕疵無法以上述方式處理,基於風險考量,得以

                                退件方式處理。
                          4.  押匯付款: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將押匯款項撥入出口商之存款帳

                             戶。
                          5. 填送央行外匯交易日報表。

                          6.  製作押匯單據伴書 (Covering Letter):製作押匯單據資料,憑以
                             向開狀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請求償付銀行所墊之押匯款項。

                          7.  寄單請求償付:依信用狀指示將匯票或押匯單據連同伴書,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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