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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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託收行提供之付款人地址發出到單通知久未回應時,應在適當
                                  之時間內通知託收行,並依其指示辦理後續作業,以善盡通知之
                                  義務。

                                4.  若託收銀行通知更改交易條件,應儘速通知進口商辦理必要之手

                                  續。
                                5.  如託收案件未獲進口商承兌/付款時,經通知託收行而久未回音
                                  者時,應於 60 天後,將託收文件退還託收行以便結案。




                                 外幣保證


                                  目前國際上最通行之外幣保證方式有兩種,為保證函 (Letter

                             Guarantee)  和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就表面而言,兩

                             者似乎不一樣 (二者之異同請詳見第八課外匯授信業務);但從「各方
                             就文義負責」來看,則兩者均明白承諾,憑提示所需單據並符合規定

                             的條款,即均有兌付的義務。

                             (一)保證函 (Letter Guarantee):


                                  即銀行所出具,於提示承諾條款之書面付款請求及保證函規定之
                             其他單據時,為金錢支付之任何保證或其他付款承諾之文書。較常見

                             之保證函有下列幾種:1.  押標金保證。2.  履約保證。3.  預付款保證。
                             4. 保留款保證。5. 保固保證 (詳見第八課外匯授信業務)。


                             (二)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又稱為備付信用狀或保證信用狀 (Guaranty  L/C),指以擔保債務

                             之清償,或各項契約之履行為目的而開發的信用狀 (詳見第八課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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