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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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查明正確之付款行,並核對信用狀之求償條款,如發現本行
                             作業疏忽或錯誤時,應速予更正,重新求償。若係開狀銀行無授

                             權付款之情形,則應去電開狀銀行請其速授權付款行付款,並要
                             求開狀銀行補償本行之利息損失。

                          3.  拒付發生後,如屬單據之瑕疵可修改且未逾信用狀提示與有效期
                             限者,應儘速通知客戶重新提示正確文件,俾向開狀銀行、保兌
                             銀行或付款銀行爭取付款。

                          4.  拒付案件如經出口商洽妥進口商後同意改以折價、無償交單提

                             貨、轉售、改以 D/A、D/P 方式託收,或經國外退回單據時,除
                             應同時收妥全部之外匯或等值新台幣 (折價時,可僅收回折價部

                             分款項),並應徵取出口商之切結書或同意書。有關單據若需配
                             合修改或提供新單據時,應儘速向出口商徵取寄送國外銀行。

                          5.  凡出口押匯案件遭國外正式拒付時,應即積極進行催討,若逾一
                             個月時,應協調出口商儘速收回押匯墊款,如認為將影響本行債

                             權確保或自拒付起一個月仍未解決者,需立即採取必要之法律程
                             序者,應即予以催討,切勿拖延。

                          6.  出口押匯遭拒付,經洽客戶後認為一時無法解決時,應視情況就
                             出口貨品採取下列措施:

                             (1)  儘速洽出口商確定貨物現況,或委請船公司或 Forwarder 代為
                                聯繫與查詢貨物之最新狀況。

                             (2)  應請出口商洽其海外之代理商代為提貨並進倉,並儘速轉賣
                                第三人,若無法轉賣時,應儘速辦理運回手續。

                             (3)  無法聯繫出口商或出口商無能力處理貨物時,可於瞭解貨物
                                價值後,應洽請開狀銀行、通匯行或其他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提貨、進倉、保險、轉賣或運回等手續。若相關處理費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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