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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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查明正確之付款行,並核對信用狀之求償條款,如發現本行
作業疏忽或錯誤時,應速予更正,重新求償。若係開狀銀行無授
權付款之情形,則應去電開狀銀行請其速授權付款行付款,並要
求開狀銀行補償本行之利息損失。
3. 拒付發生後,如屬單據之瑕疵可修改且未逾信用狀提示與有效期
限者,應儘速通知客戶重新提示正確文件,俾向開狀銀行、保兌
銀行或付款銀行爭取付款。
4. 拒付案件如經出口商洽妥進口商後同意改以折價、無償交單提
貨、轉售、改以 D/A、D/P 方式託收,或經國外退回單據時,除
應同時收妥全部之外匯或等值新台幣 (折價時,可僅收回折價部
分款項),並應徵取出口商之切結書或同意書。有關單據若需配
合修改或提供新單據時,應儘速向出口商徵取寄送國外銀行。
5. 凡出口押匯案件遭國外正式拒付時,應即積極進行催討,若逾一
個月時,應協調出口商儘速收回押匯墊款,如認為將影響本行債
權確保或自拒付起一個月仍未解決者,需立即採取必要之法律程
序者,應即予以催討,切勿拖延。
6. 出口押匯遭拒付,經洽客戶後認為一時無法解決時,應視情況就
出口貨品採取下列措施:
(1) 儘速洽出口商確定貨物現況,或委請船公司或 Forwarder 代為
聯繫與查詢貨物之最新狀況。
(2) 應請出口商洽其海外之代理商代為提貨並進倉,並儘速轉賣
第三人,若無法轉賣時,應儘速辦理運回手續。
(3) 無法聯繫出口商或出口商無能力處理貨物時,可於瞭解貨物
價值後,應洽請開狀銀行、通匯行或其他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提貨、進倉、保險、轉賣或運回等手續。若相關處理費用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