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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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 (OBU)
政府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在中
華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
OBU) 俗稱境外金融中心。OBU 客戶必須是註冊於國外的公司 (即境
外公司),或是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由於近年來兩岸貿易頻仍,設立
境外公司,並使用 OBU 操作之廠商急速成長,蔚為風潮。設立境外
公司大多基於母公司控股、投資、避險、節稅、行銷、隱私及彈性等
考量,儼然已成為企業之經營利器。目前台灣已有 70% 企業設有境外
公司,並以境外公司對海峽彼岸進行投資,以規避風險,如台塑、統
一、燦坤等均是。境外公司的註冊國,大多不出英屬維京群島、香
港、新加坡、英屬薩摩亞、開曼群島等。
服務對象
1. 境外之個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境外之公司: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
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3. 金融機構及境外之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