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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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承作應注意事項




                        1.  境外客戶對象,應依我國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外國政府許可
                          營業之境外法人或持有外國護照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亦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
                          提取,外匯活期存款開戶對象及存入最低存款金額必須符合規定,

                          外匯定期存款起存、到期、續約、解約、質權設定與解除、利息提
                          存與給付等均應依規定辦理。

                        3.  境外客戶與其在台關係戶之授信額度不得互相流用,總授信歸戶達
                          「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應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 (不含存單質
                          借)。

                        4.  境外客戶在台之關係戶為公司組織者,應由在台關係戶於備付本票

                          背書擔保,在台關係戶為個人者,應由該個人參加作保,以加強債
                          權確保。

                        5. 指定銀行 (DBU) 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
                          台幣資產為擔保或副擔保,申請所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

                          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OBU 辦理上述
                          授信,原則列為無擔保授信。如係 DBU 依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徵

                          提擔保品為擔保,並另開立外幣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予 OBU
                          者,得視為 OBU 之擔保授信。

                        6. 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授信戶持有本人或他人於
                          境外分行或 OBU 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亦得以其持有本人或關係

                          企業於外匯指定銀行 (DBU) 之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
                        7. 外匯交易 (含即期與遠期) 應依規定辦理,對未軋平部位之停損必須

                          符合規定;交易對象資格限為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 Stand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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