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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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貨物價值,則無再處置貨物之必要。因此需仔細評估貨
物之殘餘價值與相關之費用,以作為處理之依據。
出口託收
所謂出口託收 (Export Collection) 係指非依信用狀裝運貨物出口
者,出口商得簽發「匯票」連同全套之貨運單據,向銀行申請代收貨
款之業務。其可以區分為付款交單 (D/P) 及承兌交單 (D/A) 兩種。
(一)出口託收單據審核要點
1. 審核各單據間是否一致,要件是否齊備,出口託收申請書是否詳
實填製。
2. 委託人特別指示之事項是否明確,應一併審閱,如有不明之處,
應請委託人詳予填明,以免事後發生誤會引起糾紛。
3. 如屬信用狀項下之出口託收,其單據之審核比照出口押匯方式辦
理。
4. 出口託收之國外受託銀行,應請委託人指定本行之通匯行為原
則。
(二)辦理出口託收應行注意事項
1. 應定期檢視逾期未承兌或未付款之報表,並作必要之催詢。
2. 如得知國外進口商拒絕承兌 (D/A 方式) 或付款 (D/A 付款日期已
到或 D/P 拒付) 時,應即時通知出口商,並依其指示通知國外代
收行作成拒絕證書及/或退回託收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