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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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掛號或快遞寄往開狀銀行,或開狀銀行所指定之補償銀行請求
償付押匯款項。
8. 銷帳:收到國外存匯銀行通知押匯款業已入帳後,即應憑入帳並
辦理銷帳結案。
(三)押匯時信用狀審核應注意事項
1. 對政局不穩、外匯短缺地區所開發之信用狀應審慎處理;對有國
際性制裁或有金融風暴的地區應以不受理為原則,或以託收之方
式辦理。
2. 對信用狀之真偽存有疑慮時,應向開狀行查證。信用狀有銜接
者,查明有無經通知銀行加蓋騎縫章。
3. 查明信用狀正本背面之背書紀錄,有無剩餘額度足敷本次押匯使
用。
4. 信用狀有無不可撤銷文義,若為可撤銷信用狀,受理押匯時應審
慎。
5. 若信用狀有修改者,則應注意受益人是否於押匯前同意或拒絕接
受修改之知會。
6. 由第二受益人提 示之信用 狀,應注 意其信用 狀是否載 明
「Transferable」,即是否經由開狀銀行授權之銀行辦理轉讓,是
否有轉讓書?並查明轉讓信用狀是否為全套?
(四)拒付案件應注意事項
1. 國外銀行拒付理由牽強,不充分或超逾合理期限,應即去電據理
力爭並拒絕接受。
2. 由於開狀銀行未授權付款,致遭付款銀行拒付時,應先調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