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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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掛號或快遞寄往開狀銀行,或開狀銀行所指定之補償銀行請求
                                  償付押匯款項。

                                8.  銷帳:收到國外存匯銀行通知押匯款業已入帳後,即應憑入帳並
                                  辦理銷帳結案。


                             (三)押匯時信用狀審核應注意事項

                                1.  對政局不穩、外匯短缺地區所開發之信用狀應審慎處理;對有國

                                  際性制裁或有金融風暴的地區應以不受理為原則,或以託收之方
                                  式辦理。

                                2.  對信用狀之真偽存有疑慮時,應向開狀行查證。信用狀有銜接
                                  者,查明有無經通知銀行加蓋騎縫章。

                                3.  查明信用狀正本背面之背書紀錄,有無剩餘額度足敷本次押匯使
                                  用。

                                4.  信用狀有無不可撤銷文義,若為可撤銷信用狀,受理押匯時應審
                                  慎。

                                5.  若信用狀有修改者,則應注意受益人是否於押匯前同意或拒絕接
                                  受修改之知會。

                                6.  由第二受益人提 示之信用 狀,應注 意其信用 狀是否載 明
                                  「Transferable」,即是否經由開狀銀行授權之銀行辦理轉讓,是

                                  否有轉讓書?並查明轉讓信用狀是否為全套?

                             (四)拒付案件應注意事項


                                1.  國外銀行拒付理由牽強,不充分或超逾合理期限,應即去電據理
                                  力爭並拒絕接受。

                                2.  由於開狀銀行未授權付款,致遭付款銀行拒付時,應先調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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