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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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若出口商允許國外進口商減少付款金額或延長付款期限時,應先
                             取得出口商之書面同意授權後,拍發密押電文通知國外代收行處
                             理。

                          4.  若出口商、進口商協議另以 T/T 方式支付原託收款項時,應向出

                             口商徵提切結書後,由本行通知國外代收行,並收取相關費用後
                             結案。

                          5.  國外退回之單據、匯票或拒絕證書等文件,應確實交出口商簽
                             收。

                          6.  出口託收被拒付時,在國外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如保險費、倉
                             租、裝卸儲運費等,仍須由出口廠商負擔,故應注意出口廠商之

                             清償能力。原則上,託收案件不得委託國外銀行提貨、保險、存
                             倉。



                           轉開信用狀 (又稱背對背信用狀)



                            出口商接到國外買主開來之信用狀 (Master  L/C;Original L/C),

                        若有需要另以信用狀再向國內或國外供應商採購,但不希望供應商知
                        悉國外買主資訊及原信用狀之交易內容,出口廠商就可以將所接獲之

                        Master L/C,向其往來銀行申請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Secondary L/C)  給供應商,由該供應商在出貨後逕向其押匯銀行辦理

                        押匯,俟單據到達轉開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後,出口廠商再辦理換單手
                        續,以符合原 Master L/C 精神,此稱之為轉開信用狀。雖以 Master

                        L/C 之條件轉開,惟 Master L/C 與 Secondary L/C 兩者係屬分立之契約
                        行為。銀行受理轉開信用狀委託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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