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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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由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為即期付款者。即受益人提
示該即期匯票或交付貨運單據時,開狀銀行應立即全額付款贖
單,進口商亦應立即向開狀銀行繳款贖回貨運單據。
2. 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是指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遠期匯
票,或免簽發匯票僅憑所規定單據,於規定之一定期限,由銀行
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承兌、付款者。亦即開狀銀行在接到或受益
人提示遠期之匯票或交單時,開狀銀行先予以承兌,匯票到期時
始行付款,其期限可為 30 天、60 天、90 天、120 天、150 天或
180 天不等。此信用狀又可分為:
(1) 買方遠期信用狀 (Buyer's Usance L/C):即開狀銀行給予進口
廠商融資(即延期付款),其利息由買方負擔,以押匯銀行之押
匯日期為起息日,並據以推算到期日。
(2) 賣方遠期信用狀 (Seller's Usance L/C):即出口廠商給予進口
廠商延期付款,賣方所開出之遠期匯票由銀行先行承兌,票
據到期時才由進口廠商付款。
3. 保兌信用狀 (Confirmed L/C) 與 無保兌信 用狀 (Unconfirmed
L/C):所謂保兌信用狀,即開狀行本身債信不佳或其國家政經不
穩定,或受益人之要求,授權或委託另一家銀行,對其所開不可
撤銷信用狀加以保兌稱之。未經開狀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保兌之
信用狀稱之為未保兌信用狀。
4. 可撤銷信用狀 (Revocable L/C):與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所謂可撤銷信用狀係指信用狀之修改或取消,開狀銀行無須
預先通知受益人。惟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規定,信用狀是
不可撤銷的,也就是說依 UCP600 所開之信用狀,均為不可撤銷
信用狀。所謂不可撤銷信用狀,係指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