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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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信用狀




                        (一)信用狀交易之關係人

                            所謂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簡稱 L/C),係指銀行受客戶之委
                        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

                        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
                        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信用狀交易之關係人如下:

                          1.  信用狀申請人 (Applicant):委託或要求銀行開發信用狀的人,通
                             常為買方或進口商 (Importer )。

                          2. 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接受進口商委託開發信用狀之銀行。
                          3.  受益人 (Beneficiary):為信用狀付款時之受款人,通常為賣方或

                             出口商 (Exporter)。
                          4. 通知銀行 (Advising Bank):接受開狀銀行的委託或請求,將信用

                             狀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5. 押匯銀行 (Negotiation Bank):又稱讓購銀行,如係向補償銀行請
                             求付款之押匯銀行,稱之為求償銀行 (Claiming Bank)。
                          6.  補償銀行 (Reimbursing Bank):又稱清償銀行,受開狀銀行授權

                             或委託,代其付款或墊款予求償銀行的銀行。

                          7.  保兌銀行 (Conforming Bank ):應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不
                             可撤銷信用狀加以保證兌付之銀行。保兌銀行通常為通知銀行,
                             與開狀銀行均為信用狀受益人之連帶債務人,負完全相同義務。


                        (二)信用狀之種類


                          1.  即期信用狀 (Sight  L/C):是指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履行約定條件
                             後,得簽發即期 (見票即付)  匯票,或免簽發匯票僅憑所規定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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