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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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用狀時,保證金之收取成數由外匯指定銀行自行決定,
惟目前銀行對平常往來之客戶,多按開狀金額之 10 % 徵提。
若從無往來或信用較差者以全額結匯方式。所收之結匯金額
以「存入保證金」入帳。俟進口商辦理贖單或承兌交單時,
開狀銀行始行轉出。
給付方式:
以自備外匯給付。
以當日即期匯率,或以先前已辦妥之預購遠期外匯匯率,
折合新臺幣計收。
(3) 繳交相關費用:如開狀手續費 (每 3 個月為一期,為信用狀金
額千分之 1.5 至 2.5 間,最低收費新臺幣 400 元)、郵資費 (信
用狀若以郵寄者,視信用狀寄往之地區而定)、電報費 (信用
狀以電傳通知者,視信用狀寄往之地區而定)、保兌費、承兌
費用 (開發遠期信用狀由賣方負擔利息費用時,由開狀銀行承
兌,按承兌金額及承兌天數收取,年費率為 1%,目前多數銀
行已不計收)。
(4) 繳交相關應備文件:
進口貨品須簽證核可者,需徵提有效之輸入許可證。免簽
證者則徵提買賣契約書 (Contract)、訂單 (Purchase Order)
或報價單 (Proforma Invoice)。
對非全額結匯案件,而進口價格條件為 FAS、FOB、
CFR、CPT、FCA 或 EXW 時,應徵提保險單正本及收據
副本,由進口商辦理保險,並應以開狀行為保險受益人。
保單應註明信用狀號碼;保單日期不得遲於提單上註明之
裝船日期;最低投保金額不得低於開狀金額加計 10%,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