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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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之同意,信用狀不可修改或取消。
                          5.  可轉讓 信用 狀  (Transferable  L/C)  與 不 可 轉 讓信用狀  (Non-

                             Transferable L/C):所謂可轉讓信用狀,係指第一受益人得請
                             求,經信用狀特別授權之轉讓銀行,使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

                             由另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使用之信用狀。所謂不可轉讓
                             信用狀,係指信用狀上未註明為可轉讓之字義時,稱之為不可轉
                             讓信用狀。

                          6.  限制押匯信用狀 (Restricted  L/C)  與可讓購信用狀 (Negotiation

                             L/C):所謂限制押匯信用狀,係指信用狀指定押匯銀行,若由其
                             他銀行押匯應再轉送指定押匯銀行辦理轉押匯,又稱為直接信用

                             狀 (Straight L/C)。可讓購信用狀係指信用狀未指定押匯銀行,出
                             口商可在當地任何銀行辦理押匯。

                          7.  背對背信用狀 (Back-to-back;Secondary L/C)  與原始信用狀
                             (Original L/C;Master L/C):所謂背對背信用狀,係指信用狀受

                             益人 (出口商) 向其供應商訂購時,為給予金融方便,以國外開來
                             之信用狀,提交通知銀行或往來銀行為擔保所開發給供應商之信

                             用狀;所謂原始信用狀,係如上述出口商購貨時為給予其供應商
                             金融方便,請通知銀行或往來銀行開發背對背信用狀時,提交銀

                             行為擔保之國外信用狀。
                          8.  循環信用狀 (Revolving L/C)  與不可循環信用狀 (Non-Revolving

                             L/C):循環信用狀係規定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可自動循環更
                             新,出口商得循環使用之信用狀;未表明可循環使用之信用狀即

                             為不可循環信用狀。
                          9.  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L/C):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一定條件

                             下,於出口前得憑該信用狀開出匯票或收據,向指定銀行請求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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