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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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同意,信用狀不可修改或取消。
5. 可轉讓 信用 狀 (Transferable L/C) 與 不 可 轉 讓信用狀 (Non-
Transferable L/C):所謂可轉讓信用狀,係指第一受益人得請
求,經信用狀特別授權之轉讓銀行,使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
由另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使用之信用狀。所謂不可轉讓
信用狀,係指信用狀上未註明為可轉讓之字義時,稱之為不可轉
讓信用狀。
6. 限制押匯信用狀 (Restricted L/C) 與可讓購信用狀 (Negotiation
L/C):所謂限制押匯信用狀,係指信用狀指定押匯銀行,若由其
他銀行押匯應再轉送指定押匯銀行辦理轉押匯,又稱為直接信用
狀 (Straight L/C)。可讓購信用狀係指信用狀未指定押匯銀行,出
口商可在當地任何銀行辦理押匯。
7. 背對背信用狀 (Back-to-back;Secondary L/C) 與原始信用狀
(Original L/C;Master L/C):所謂背對背信用狀,係指信用狀受
益人 (出口商) 向其供應商訂購時,為給予金融方便,以國外開來
之信用狀,提交通知銀行或往來銀行為擔保所開發給供應商之信
用狀;所謂原始信用狀,係如上述出口商購貨時為給予其供應商
金融方便,請通知銀行或往來銀行開發背對背信用狀時,提交銀
行為擔保之國外信用狀。
8. 循環信用狀 (Revolving L/C) 與不可循環信用狀 (Non-Revolving
L/C):循環信用狀係規定在一定期限,一定金額內可自動循環更
新,出口商得循環使用之信用狀;未表明可循環使用之信用狀即
為不可循環信用狀。
9. 紅條款信用狀 (Red Clause L/C):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一定條件
下,於出口前得憑該信用狀開出匯票或收據,向指定銀行請求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