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25

311





                                  款,俟受益人出貨押匯時再由押匯款內扣還。
                                10.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以融通資金或保證為目的所開之信
                                  用狀。

                                11.三角貿易信用狀:一般正常情況開發信用狀到外國,若規定貨物

                                  由外國運到臺灣,此僅涉及臺灣之進口廠商及該外國之出口廠商
                                  買賣而已。但若從臺灣開狀到外國,而貨物卻從該國運送到香港

                                  給買主之情形,交易涉及臺灣、該外國及香港三方面,類似此交
                                  易所開之信用狀稱之為三角貿易信用狀,係目前臺灣廠商對中國

                                  大陸貿易所常見之方式。

                             (三)申請開發信用狀


                                  凡信用良好、依法登記、財務健全並與銀行有業務往來之廠商,均
                             可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開狀之用途應與廠商所經營之業務有關。

                                1. 開狀前應辦理事項:
                                  (1)  填具「授信申請書」,申請開狀額度 (分即期與遠期),額度

                                      核准後始得開狀。若客戶係全額結匯方式,是否應申請額
                                      度,則由各銀行自行規定。

                                  (2)  首次辦理開狀應徵提債權憑證及文件,各銀行規範大致為:
                                      進口融資契約書 (如有融資需要時)、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

                                      書、授權書以及印鑑卡。
                                2. 開狀時進口廠商應辦理事項:

                                  (1)  填具「開行用狀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向開狀銀行申
                                      請。

                                  (2)  繳交保證金結匯金額:應收之成數依各銀行視其授信批覆之
                                      條件而定,可分為全額保證金、部分保證金或免保證金。開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