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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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之目的在求簡捷,因此支付命令如必須公示送達
(例如債務人應送達處所不明) 或於國外送達者,不得為
之。
三個月內無法送達該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
(4) 聲請支付命令時,仍應考慮上開因素,對於信用卡、現金卡
或小額消費性貸款,宜逕以起訴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免徒
費時間及人力。
5. 訴訟程序
(1) 起訴:銀行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請求就銀行所主
張之私法上權利或其他事項予以判決之程序謂之「訴訟」,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三審制,兩造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除通常的訴訟程序「三級三審
制」外,尚有「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二種:
「簡易訴訟程序」,乃自第一審程序中劃出一部分較為輕
微、簡單或應速審速結之訴訟事件,另設便捷簡易之程
序。銀行債權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主要有二:
a. 為請求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之案件,
b. 為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 (無金額限制)。
對於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一審判決不服得上訴二
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對於二審之判決原則上不得
再上訴,但上訴利益逾 100 萬元者,在符合一定條件
下,仍得上訴最高法院 (稱「飛躍上訴」,因未經高等法
院審理)。
「小額訴訟程序」則指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