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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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之案件。
至於起訴應向何處法院提出,屬法院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民
事訴訟法係採「以原就被」之原則,亦即原則上應向被告住
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之,例如被告住所地在新
竹,應向新竹地方法院起訴。惟銀行之授信案件,客戶所簽
之契約書中,大多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所謂「合意管
轄」是指在一審係依當事人 (銀行與客戶) 之合意而定之管
轄,通常係約定以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但「小額
訴訟法程序」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銀行為原告而起訴
時,對於請求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例如:甲銀行向王大德
催收,但王大德否認借款,此時甲銀行必須負舉證責任。
(2) 公示送達:所謂「送達」是指法律所定之送達機關將應送達
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文書,依規定交付應送達人,
使其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之行為。
如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檢具被告之戶
籍謄本或法人之登記資料,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
達」是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序公告;經過法定期間
後,與實際交付應送達之本人有同一效力,因此銀行於起訴
之前應事先查明被告之應送達處所,若未查明亦應於法院命
令限期查報之期限內查報,以免訴訟被駁回。
(3) 言詞辯論:我國訴訟制度在一、二審為事實審,必須進行言
詞辯論,第三審則為法律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對於財產
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
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