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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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算。
                                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

                                   證人亦生效力。反之,對於保證人中斷時效者,效力並不
                                   及於主債務人。

                          8. 短期消滅時效之延長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

                        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
                        為五年。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主要有下列幾種:

                             1. 法院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2. 確定之支付命令。
                             3.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調解。

                             4. 依仲裁法成立之仲裁判斷。


                        (二)催收之法律程序

                          1. 保全程序

                            銀行在授信逾期之後,若查得債務人提供之擔保品以外之財產,
                        並非立即可聲請法院予以查封,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欲取得執行名

                        義 (如:起訴)  常曠日費時,待取得執行名義時,債務人恐早已脫產。
                        故為保全將來之執行,法律准許債權人得先行辦理「假扣押」或「假

                        處分」,此即所謂「保全程序」。
                            「假扣押」係為保全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而「假處

                        分」則係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銀行之債權多屬金錢上之請求,故
                        以辦理「假扣押」居多;聲請假扣押必須向法院釋明其請求存在及有

                        假扣押之原因 (指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債權人雖
                        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之金額一般約為請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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