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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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2.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程序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於貸款逾期
後,銀行得向該「不動產或動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或質物,而取得執行名義,銀行得據以向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
強制執行,拍賣該抵押物或質物。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為「對物之執行名義」,依該項執行名義僅能查封、執行特定之抵押
物或質物,而不得查封、執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3. 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
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 (本票裁定) 後強制執行」,此乃票據法對本票特有之簡易執行程
序,不須經過判決程序即可強制執行,惟此種裁定僅可對本票之發票
人為之。
4. 督促程序
(1) 所謂「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之請求係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以取得執行名義。
(2) 債務人若不願遵照支付命令,清償債權人之請求及賠償程序
費用者,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
法院提出異議,一經提出異議,則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
視同為起訴,進入訴訟程序;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聲
明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相同之效力。
(3) 督促程序較簡捷,但聲請支付命令須受下列限制: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故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
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