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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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
                                         時。

                                        立約人對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銀行核定之用

                                         途不符時。
                                      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
                                         不能受償之虞時。

                                      銀行在引用加速條款主張授信債權全部到期時,宜以書面通

                                      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請其立即清償。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規定,銀行依上述~之事由為主張時,應於事先以合

                                      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2. 催告

                                  各種授信案件到期後,如債務人 (客戶)  未能清償或辦理轉期手續
                             致發生延滯時,銀行即應對主、從債務人寄發催告書。

                                3. 通知票據債務人
                                  銀行因授信案件而持有之票據,均應按期提示,如經提示後不獲

                             付款,應於票據提示後「五日內」作成拒絕證書,並於作成拒絕證書
                             後「四日內」,通知票據債務人。

                                4. 調查債務人財產
                                  銀行之授信案件,若有擔保品價值有不足清償之虞,或全無擔保

                             品者,必須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俾為採取法律程序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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