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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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補契約辦理展期,係不將原借據作廢,並將「增補契約」浮貼
於原借據上,騎縫處由借保人簽章。增補契約內應註明清償期限
之展延、利率條款及原借據有關條款均願繼續遵守履行之約定,
借保人並應在增補契約上以原留存印鑑簽章。
3. 借款人死亡
(1) 借款人死亡,抵押物提供人如為第三人而無能力代為清償
時,可改由提供人或第三人為借款人辦理改貸償還。辦理改
貸時,宜以新借款人為債務人名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妥當
後,對該新借款人放款並同時收回原借款人之借款,然後再
塗銷原設定之第一順位抵押權。
(2) 借款人死亡而抵押物為其所提供時,借款到期自不得辦理展
期。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請法定繼承人出具書面,聲明俟辦妥繼承手續後清償或改
貸償還,辦理繼承手續期間並願按月繳納利息。清償期可
訂為六個月或適當之期間,以督促迅速辦理繼承事宜。
繼承人拋棄繼承或不願辦理繼承手續時,銀行可聲請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繼承
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以遺產管理人為債
務人),並依法拍賣之。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
務,此稱為「限定繼承」。數個繼承人中如有一人聲明限
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繼承者
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
報明其債權,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