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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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補契約辦理展期,係不將原借據作廢,並將「增補契約」浮貼
                             於原借據上,騎縫處由借保人簽章。增補契約內應註明清償期限

                             之展延、利率條款及原借據有關條款均願繼續遵守履行之約定,
                             借保人並應在增補契約上以原留存印鑑簽章。

                          3. 借款人死亡
                             (1)  借款人死亡,抵押物提供人如為第三人而無能力代為清償

                                時,可改由提供人或第三人為借款人辦理改貸償還。辦理改
                                貸時,宜以新借款人為債務人名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妥當

                                後,對該新借款人放款並同時收回原借款人之借款,然後再
                                塗銷原設定之第一順位抵押權。

                             (2)  借款人死亡而抵押物為其所提供時,借款到期自不得辦理展
                                期。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請法定繼承人出具書面,聲明俟辦妥繼承手續後清償或改
                                  貸償還,辦理繼承手續期間並願按月繳納利息。清償期可

                                  訂為六個月或適當之期間,以督促迅速辦理繼承事宜。
                                繼承人拋棄繼承或不願辦理繼承手續時,銀行可聲請法院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繼承
                                  人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以遺產管理人為債

                                  務人),並依法拍賣之。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

                                  務,此稱為「限定繼承」。數個繼承人中如有一人聲明限
                                  定繼承,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繼承者

                                  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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