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中長期債務保證 保證期限在一年 (含) 以下者為短期保證,超過一年者為中長期保 證。銀行承作保證業務係屬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中所稱之間接授 信,亦即以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 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保證屬或有負債,雖無直接之資金貸放,然與從事貸款業務所承 擔之風險並無二致。故銀行對於保證業務之承做,其審查、評估程序 仍應與一般授信審查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