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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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工程款時,徵取承攬人所出具上期工程款收款相關證明
                                  文件。

                             (2)  提供土地為擔保,土地上若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建築改良物
                                或違章建物時,為確保債權之受償,應確實依下列要點辦

                                理:
                                撥貸前,應實地勘察擔保物現況,其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若編定有門牌號碼、繳納水電費等情事,除應確實拍
                                  照 (門牌號碼及現況) 存證外,另應加徵房屋稅及 (或) 水電

                                  費繳款收據,或原始之委建契約等文件影印存卷備查,俾
                                  利日後主張「推定」其所有權之歸屬,併同拍賣求償。前

                                  述文件之繳款人或委建人非屬借、保人時,應一併徵提為
                                  連帶保證人。

                                應比照空地貸款,每兩個月辦理一次現場履勘。
                             (3)  提供土地為擔保,土地上若有建物改良物,應連同建物辦理

                                共同設定,不得單獨設定。但若該建築改良物之屋齡已久,
                                擔保物提供人應承諾日後倘有改建,應立即辦妥保存登記並

                                提供辦理追加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
                             (4)  建照之起造人應徵提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起造人為法人

                                且非借款人時,如該法人無法連保,亦應要求該起造人,開
                                立借款同額票據經借款人背書存行備償。

                             (5)  凡所徵提之擔保品為純空地或擬開發而尚未申請建照之空
                                地,且地目非屬「田」、「旱」者,除應依規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外,另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同意即逕行由本人或第
                                三人申領建造執照、增加銀行處分上之困難,應增加設定地

                                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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