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182
168
撥工程款時,徵取承攬人所出具上期工程款收款相關證明
文件。
(2) 提供土地為擔保,土地上若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建築改良物
或違章建物時,為確保債權之受償,應確實依下列要點辦
理:
撥貸前,應實地勘察擔保物現況,其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若編定有門牌號碼、繳納水電費等情事,除應確實拍
照 (門牌號碼及現況) 存證外,另應加徵房屋稅及 (或) 水電
費繳款收據,或原始之委建契約等文件影印存卷備查,俾
利日後主張「推定」其所有權之歸屬,併同拍賣求償。前
述文件之繳款人或委建人非屬借、保人時,應一併徵提為
連帶保證人。
應比照空地貸款,每兩個月辦理一次現場履勘。
(3) 提供土地為擔保,土地上若有建物改良物,應連同建物辦理
共同設定,不得單獨設定。但若該建築改良物之屋齡已久,
擔保物提供人應承諾日後倘有改建,應立即辦妥保存登記並
提供辦理追加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
(4) 建照之起造人應徵提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起造人為法人
且非借款人時,如該法人無法連保,亦應要求該起造人,開
立借款同額票據經借款人背書存行備償。
(5) 凡所徵提之擔保品為純空地或擬開發而尚未申請建照之空
地,且地目非屬「田」、「旱」者,除應依規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外,另為防止土地所有權人未經同意即逕行由本人或第
三人申領建造執照、增加銀行處分上之困難,應增加設定地
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