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180
166
1. 貸款對象
建築業者或個人因購置建築基地或與提供土地之第三者合作,以
興建房屋出售、出租、自用之融資需要,並能提出具體之興建計畫
者。
2. 貸款種類及貸款額度,依借款人之資金用途,可分為下列四種:
(1) 購地貸款:以不超過土地基地取得成本或時價之七成孰低為
原則。
(2) 營建工程貸款:以不超過預估建築物造價成本之七成為原
則。
(3) 合建保證金貸款:依建築商應支付地主之保證金額核貸。
(4) 週轉金貸款:以建築商為營運需要如設計、整地、廣告費、
購料、員工薪資、繳稅等合計之金額核貸。
3. 貸款期限
依借款人之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工程期限及借款人之償債能力
等狀況逐案核定授信期限,但最長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4. 還款來源
建物完工後的出售款或將貸款轉為交屋後之分戶房屋貸款。
5. 撥款方式
(1) 購地貸款:以一次或分次撥貸為原則。
(2) 營建工程貸款:依工程進度分批撥貸。經辦人員應參酌「建
物工程款支付比例表」,填具「預定工程撥款進度表」連同
審核表一併呈核。由於營建工程施工,基礎工程階段風險最
大,如開挖土方、抽水、連續壁構築,極易發生損鄰、坍塌
等事故,引發工案周遭居民抗爭而影響工程進行者時有所
聞。為降低承作營建工程融資之風險,擬定之工程款項撥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