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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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貸款對象
                            建築業者或個人因購置建築基地或與提供土地之第三者合作,以

                        興建房屋出售、出租、自用之融資需要,並能提出具體之興建計畫
                        者。

                          2. 貸款種類及貸款額度,依借款人之資金用途,可分為下列四種:
                             (1)  購地貸款:以不超過土地基地取得成本或時價之七成孰低為
                                原則。

                             (2)  營建工程貸款:以不超過預估建築物造價成本之七成為原

                                則。
                             (3) 合建保證金貸款:依建築商應支付地主之保證金額核貸。

                             (4)  週轉金貸款:以建築商為營運需要如設計、整地、廣告費、
                                購料、員工薪資、繳稅等合計之金額核貸。

                          3. 貸款期限
                            依借款人之貸款用途、貸款金額、工程期限及借款人之償債能力

                        等狀況逐案核定授信期限,但最長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4. 還款來源

                            建物完工後的出售款或將貸款轉為交屋後之分戶房屋貸款。
                          5. 撥款方式

                             (1) 購地貸款:以一次或分次撥貸為原則。
                             (2)  營建工程貸款:依工程進度分批撥貸。經辦人員應參酌「建

                                物工程款支付比例表」,填具「預定工程撥款進度表」連同
                                審核表一併呈核。由於營建工程施工,基礎工程階段風險最

                                大,如開挖土方、抽水、連續壁構築,極易發生損鄰、坍塌
                                等事故,引發工案周遭居民抗爭而影響工程進行者時有所

                                聞。為降低承作營建工程融資之風險,擬定之工程款項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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