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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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中,基礎工程款動撥最佳時點為工程進度於底層底板完
工後,該期工程款僅得先撥貸 5%;餘各期所累計之工程款,
應俟地下一層頂板完工,並依規辦理實地履勘及查驗文件
後,原則上平均分配併入後續工程進度比例撥貸。
(3) 合建保證金貸款及週轉金貸款:一次或分次撥貸。
6. 其他貸款條件
(1) 辦理建築貸款,為確保債權及還款來源,一般均要求借款人
(建商) 或地主 (擔保品提供人) 出具「承諾書」,承諾下列事
項:
提供擔保之土地應保持目前之空地狀態,非經銀行同意不
得為興建建物、處分或其他變更土地現狀之行為。
提供擔保之土地,如欲興建房屋時,其興建計畫應先徵得
銀行同意,並以立承諾書人為起造人。興建期間,非經銀
行同意,不得變更起造人。
提供擔保之土地,於其上興建中之建物在完工前,非經銀
行同意,不得將提供擔保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移轉所有
權予第三人。
供出售之建築物,其承購人之分戶貸款應儘可能在貸款銀
行辦理承購戶房屋貸款,於撥款時並應優先清償原購地、
建築貸款。
公司為以上至之承諾時,應經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並
檢送會議紀錄為憑。
營建承攬人原則上應出具「聲明書」,聲明拋棄民法第 513
條因承攬工程而取得之法定抵押權;若為顧及承攬人之利
益,未由營建承攬人聲明拋棄法定抵押權者,應於每次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