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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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度中,基礎工程款動撥最佳時點為工程進度於底層底板完
                                      工後,該期工程款僅得先撥貸 5%;餘各期所累計之工程款,

                                      應俟地下一層頂板完工,並依規辦理實地履勘及查驗文件
                                      後,原則上平均分配併入後續工程進度比例撥貸。

                                  (3) 合建保證金貸款及週轉金貸款:一次或分次撥貸。
                                6. 其他貸款條件

                                  (1)  辦理建築貸款,為確保債權及還款來源,一般均要求借款人
                                      (建商)  或地主 (擔保品提供人)  出具「承諾書」,承諾下列事

                                      項:
                                      提供擔保之土地應保持目前之空地狀態,非經銀行同意不
                                        得為興建建物、處分或其他變更土地現狀之行為。

                                      提供擔保之土地,如欲興建房屋時,其興建計畫應先徵得

                                        銀行同意,並以立承諾書人為起造人。興建期間,非經銀
                                        行同意,不得變更起造人。

                                      提供擔保之土地,於其上興建中之建物在完工前,非經銀
                                        行同意,不得將提供擔保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移轉所有

                                        權予第三人。
                                      供出售之建築物,其承購人之分戶貸款應儘可能在貸款銀

                                        行辦理承購戶房屋貸款,於撥款時並應優先清償原購地、
                                        建築貸款。

                                      公司為以上至之承諾時,應經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並
                                        檢送會議紀錄為憑。

                                      營建承攬人原則上應出具「聲明書」,聲明拋棄民法第 513
                                        條因承攬工程而取得之法定抵押權;若為顧及承攬人之利

                                        益,未由營建承攬人聲明拋棄法定抵押權者,應於每次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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