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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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擔保之建築基地其聯外道 (通)  路如未能全數取得永久通行使
                                      用權者,將來如因故需處分該擔保品求償時,將遭致重大困

                                      難及損失。是故,充分瞭解其鄰近土地通行使用權之取得與
                                      否,與銀行之授信風險息息相關,銀行應憑藉地籍圖所標示

                                      建築基地座落四週所鄰之所有土地,依其聯外通行所需之地
                                      號逐一申領土地登記謄本暨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核對其
                                      是否確為道路用地 (可供通行使用)。

                                  (7) 受理營建工程 (含建築融資、週轉金貸款,或與工程有關之履

                                      約、保固等保證)  有關之授信案件,應要求借戶投保「營造綜
                                      合保險」,並應以銀行為受益人,以降低授信風險。

                                7. 撥貸後之管理
                                  (1)  對購地及營建工程貸款或以空地為擔保 (或副擔保)  之其他授

                                      信案件,不論是否已動工興建,均應自初貸日起至少每二個
                                      月作一次現場履勘,履勘時應拍照。履勘查訪內容包括空地

                                      是否被占用或加蓋地上物、整地情形、是否已取得建照、起
                                      造人及承攬人有無變更、實際工程進度,並查證銷售率等。

                                  (2)  為使營建工程款之動用與工程施工進度相互勾稽,營建工程
                                      貸款每次動撥前,應辦理現場查訪。

                                  (3)  建築個案動工興建後,如借戶未依工程完工進度申請動支營
                                      建工程款,或已逾合理期間未繼續申請動支,應即行瞭解其

                                      原因並採取必要措施。
                                  (4)  實際工程進度落後達一個月以上時,應就其原因及可能增加

                                      建築成本等作成書面報告呈核。
                                  (5)  依據建築法規,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發照日起,應於六個

                                      月內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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