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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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性。
                                2. 對貸款銀行而言:
                                  (1) 避免重覆融資:可避免造成同一個計畫向多方申貸的情況。

                                  (2)  建立各銀行間的密切合作關係:由聯貸案作業中彼此之聯繫

                                      互動,建立日後雙方在其他業務上進一步合作基礎。
                                  (3)  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以少部分參貸金額,對借款人龐大投資
                                      計畫提供融資,可挪出有限資金融資於其他投資計畫上。

                                  (4)  增加客戶層面:透過參加聯貸案增加新客戶,特別是規模

                                      小、知名度低的銀行,有機會打入大型客戶市場。
                                  (5)  增加收益:除了主辦行收取聯貸管理費外,近來許多聯貸案

                                      亦仿效國際聯貸觀念,由參貸銀行收取參貸費。對於主辦行
                                      而言,爭取主辦更可為其帶來其他業務 (如:進出口外匯業

                                      務、存款、匯款、衍生性金融商品等) 的收益。

                             (二)相關權利義務規範


                                  聯合貸款所需之合約,除借款人與聯貸銀行團之聯合授信合約
                             外,尚包括聯貸銀行間之聯貸銀行合約。一般聯貸銀行合約對聯貸銀

                             行之相關權利義務主要規範如下:
                                1. 由各參貸銀行委任某一銀行為主辦銀行。

                                2. 收取之收益及支出之費用,分派於各參貸銀行。
                                3.  擔保權益由聯合貸款全體參貸銀行分享,如貸款發生問題,處分

                                  抵押品所得款項分配方式,除非事前另有約定,原則上按參貸銀
                                  行已撥貸未受清償餘額比率分配 (徵提之擔保品抵押權人通常為

                                  主辦銀行)。
                                4. 如發生壞帳由各參貸銀行按撥貸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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