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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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貨款金額簽發遠期匯票,會同信用狀申請人共同出具
「匯票承兌申請書」聲明確實已交貨,由「申請人」及
「受益人」雙方簽章後,並檢附統一發票、有關單據及信
用狀正本向開狀銀行申請承兌。
開狀銀行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單證、核對印鑑,符合條
件時,即在匯票承兌欄加填大寫承兌金額及阿拉伯數字打
孔,並由有權人員簽章承兌。
「匯票承兌申請書」於註明「已承兌」及日期後收存備
查。
匯票承兌後即通知信用狀申請人,並轉交統一發票及有關
單證。
(6) 貼現:
經承兌之匯票,執票人得隨時向各營業單位申請貼現。
(7) 匯票到期付款:
承兌匯票到期前,開狀銀行應通知信用狀申請人,將匯票
票款於到期日前繳存銀行備付,或由申請人依規定申請開
狀行墊付。
開狀銀行應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將前所徵取之還款本票提
出轉帳,同時並將原以現金繳存之保證金,抵繳部分匯票
票款。
(8) 匯票到期申請墊款:
承兌之匯票 (含已貼現者) 到期時,信用狀申請人得逐筆填
具「承兌匯票墊款申請書」,向開狀行申請墊款兌付,惟
匯票付款期限與銀行墊款期限二者合計最長以不超過 180
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