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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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貨款金額簽發遠期匯票,會同信用狀申請人共同出具
                                  「匯票承兌申請書」聲明確實已交貨,由「申請人」及

                                  「受益人」雙方簽章後,並檢附統一發票、有關單據及信
                                  用狀正本向開狀銀行申請承兌。

                                開狀銀行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單證、核對印鑑,符合條
                                  件時,即在匯票承兌欄加填大寫承兌金額及阿拉伯數字打
                                  孔,並由有權人員簽章承兌。

                                「匯票承兌申請書」於註明「已承兌」及日期後收存備

                                  查。
                                匯票承兌後即通知信用狀申請人,並轉交統一發票及有關
                                  單證。

                             (6) 貼現:

                                 經承兌之匯票,執票人得隨時向各營業單位申請貼現。
                             (7) 匯票到期付款:

                                承兌匯票到期前,開狀銀行應通知信用狀申請人,將匯票
                                  票款於到期日前繳存銀行備付,或由申請人依規定申請開

                                  狀行墊付。
                                開狀銀行應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將前所徵取之還款本票提

                                  出轉帳,同時並將原以現金繳存之保證金,抵繳部分匯票
                                  票款。

                             (8) 匯票到期申請墊款:
                                承兌之匯票 (含已貼現者)  到期時,信用狀申請人得逐筆填

                                  具「承兌匯票墊款申請書」,向開狀行申請墊款兌付,惟
                                  匯票付款期限與銀行墊款期限二者合計最長以不超過 180

                                  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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