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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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3)  為確認貼現票據之交易基礎及確保貼現票據之自償性,須就

                                申請人及其發票人間所經營事業之種類、範圍、銷售對象、
                                銷售實績、產品市場等審查,並就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或有

                                關帳冊等資料予以查核,提驗之統一發票存根,應加蓋「本
                                筆交易貨款已持向○○行庫貼現」戳記。
                             (4) 其餘事項比照墊付國內票款注意事項辦理。






                                            票據承兌與國內信用狀




                           票據承兌




                            票據承兌業務,為銀行接受國內外商品或勞務交易當事人之委
                        託,為匯票人之付款人,並予承兌之授信業務。銀行辦理票據承兌業
                        務,依委託之當事人區分,可分為「買方委託承兌」和「賣方委託承

                        兌」。

                          1. 買方委託承兌
                             (1)  買方委託承兌,為銀行接受買方委託,對交易行為之買方或
                                賣方所簽發之匯票予以承兌。

                             (2)  銀行辦理買方委託匯票承兌業務,對買賣雙方均有裨益,對

                                買方 (委託人)  而言,係協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而
                                言,其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可在貨幣市場流通而取得營運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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