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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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3) 為確認貼現票據之交易基礎及確保貼現票據之自償性,須就
申請人及其發票人間所經營事業之種類、範圍、銷售對象、
銷售實績、產品市場等審查,並就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或有
關帳冊等資料予以查核,提驗之統一發票存根,應加蓋「本
筆交易貨款已持向○○行庫貼現」戳記。
(4) 其餘事項比照墊付國內票款注意事項辦理。
票據承兌與國內信用狀
票據承兌
票據承兌業務,為銀行接受國內外商品或勞務交易當事人之委
託,為匯票人之付款人,並予承兌之授信業務。銀行辦理票據承兌業
務,依委託之當事人區分,可分為「買方委託承兌」和「賣方委託承
兌」。
1. 買方委託承兌
(1) 買方委託承兌,為銀行接受買方委託,對交易行為之買方或
賣方所簽發之匯票予以承兌。
(2) 銀行辦理買方委託匯票承兌業務,對買賣雙方均有裨益,對
買方 (委託人) 而言,係協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而
言,其獲得銀行承兌匯票,可在貨幣市場流通而取得營運資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