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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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墊款以短期 (擔保)  放款科目列帳,本金到期歸償,利息原
                                        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亦得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

                                2. 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
                                  (1) 訂約: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2) 開發信用狀: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3) 修改信用狀及註銷信用狀: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4) 墊款:每筆墊款以不超過「180 天」為原則。

                                  (5)  墊款到期收回: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或採按

                                      月計收方式辦理。
                                3. 應注意事項

                                  (1)  客戶申請核給國內信用狀額度時,除提供一般徵信資料外,
                                      並應提供其主要供應商 (信用狀受益人) 之基本資料。

                                  (2)  供應商 (信用狀受益人)  所營事業及其銷售商品,應為申請人
                                      營業所需,供應商如為申請人之關係人,應查證其實際交易

                                      情形。
                                  (3)  核定授信額度及循環動用期限時,應審酌資金用途、申請人

                                      之全年營業額、營業週轉期及其他行庫已核給之國內信用狀
                                      額度。

                                  (4)  銀行辦理國內信用狀業務,應有申請人合法之實際交易行為
                                      作基礎,應請其提示訂單、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

                                      件。
                                  (5)  信用狀受益人申請承兌或付款,除應履行信用狀規定條件

                                      外,尚應提示:
                                      統一發票正本。

                                      貨物業經申請人簽收之交貨單據正本,或運送人簽發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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