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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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款以短期 (擔保) 放款科目列帳,本金到期歸償,利息原
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亦得採按月計收方式辦理。
2. 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
(1) 訂約: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2) 開發信用狀: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3) 修改信用狀及註銷信用狀:處理程序與遠期信用狀相同。
(4) 墊款:每筆墊款以不超過「180 天」為原則。
(5) 墊款到期收回:利息原則上於償還本金時一併收取,或採按
月計收方式辦理。
3. 應注意事項
(1) 客戶申請核給國內信用狀額度時,除提供一般徵信資料外,
並應提供其主要供應商 (信用狀受益人) 之基本資料。
(2) 供應商 (信用狀受益人) 所營事業及其銷售商品,應為申請人
營業所需,供應商如為申請人之關係人,應查證其實際交易
情形。
(3) 核定授信額度及循環動用期限時,應審酌資金用途、申請人
之全年營業額、營業週轉期及其他行庫已核給之國內信用狀
額度。
(4) 銀行辦理國內信用狀業務,應有申請人合法之實際交易行為
作基礎,應請其提示訂單、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
件。
(5) 信用狀受益人申請承兌或付款,除應履行信用狀規定條件
外,尚應提示:
統一發票正本。
貨物業經申請人簽收之交貨單據正本,或運送人簽發之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