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161
147
保證
保證為銀行與委任人之債權人約定,於委任人不能履行債務時,
由銀行代負履行責任之授信業務,亦即銀行接受客戶之委任,向其指
定第三者出具保證書,或在票據上為保證之記載,擔保委任人 (即被
保證人) 能依約履行責任。保證業務,本質上並無資金之貸與,而係
以書面對第三者所出具之履約承諾,因履行保證責任之最終結果,仍
為資金損失,故其風險與資金之貸與並無二致。
1. 保證方式
銀行辦理保證之方式,包括:
(1) 簽發保證函
(2) 簽發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3) 在本票上簽章保證
(4) 在債權憑證上簽章保證
2. 保證業務之種類
保證業務包括:
(1) 記帳稅捐之保證
(2) 承包工程之保證
(3)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
(4) 發行公司債保證
其中以承包工程之保證及商業本票保證業務為主。
3. 承包工程保證之種類,包括:
(1) 押標金保證:由銀行向業主保證,投標廠商得標後若未能依
規定簽定工程契約,由銀行賠償業主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