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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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貸條件辦妥手續後,即可於約定期限之核定額度內循環
動用。
(2) 開發信用狀:
申請人申請開狀應逐筆填具「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
請書」,並檢附訂單或買賣契約影本。
經審核符合條件時,即徵求申請人按信用狀金額開具還款
本票交銀行存執,並計收保證金及開狀手續費。
信用狀應經有權人員簽章後,正本寄送受益人、副本寄交
申請人,並留底一份。
信用狀以開狀銀行通知受益人,並自行承兌為原則,但申
請人如有必要時,得指定受益人所在地之營業單位為通知
銀行。通知銀行除轉送信用狀外,並得代理開狀行承兌受
益人所開匯票,惟匯票到期應向開狀銀行提示付款。
(3) 修改信用狀:
申請人應填具「國內信用狀修改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
請。
應依規定費率計收修改信用狀手續費。修改內容如屬信用
狀金額之增加或匯票期限之延長者,其增加或延長部分應
補收承兌手續費,及金額增加部分之保證金、還款本票。
(4) 註銷信用狀:
申請人應具函向開狀銀行申請。
開狀銀行接到申請函後,即通知受益人 (賣方),經其書面同
意並繳還信用狀正本後,始可辦理註銷。
(5) 承兌:
信用狀受益人依信用狀所訂貨品、數量及時間交貨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