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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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對於金額較大之客票,可查詢借戶近期存款往來帳戶是否有
匯款或支票存款交換提示票據與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所開立
之支票金額、日期相近者,或借戶付款票據背書之提示帳戶
及戶名與收受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相同者,如有類似情形,
則應深入瞭解有無換票情事。
(12)對借戶經常於提供客票到期前以現金或其他客票撤換者,應
保持高度警覺,必要時應停止額度動用。
貼現
「貼現」是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
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
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1. 貼現票據:以實際交易行為所取得之匯票或本票為限。
2. 票據期限:自貼現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 180 天
為原則。
3. 利息: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
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
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
4. 應注意事項:
(1) 貼現票據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
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通性票據,不得
受理貼現。
(2) 申請貼現之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
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使之瑕疵者,應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