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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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對於金額較大之客票,可查詢借戶近期存款往來帳戶是否有
                                      匯款或支票存款交換提示票據與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所開立

                                      之支票金額、日期相近者,或借戶付款票據背書之提示帳戶
                                      及戶名與收受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相同者,如有類似情形,

                                      則應深入瞭解有無換票情事。
                                  (12)對借戶經常於提供客票到期前以現金或其他客票撤換者,應
                                      保持高度警覺,必要時應停止額度動用。




                                 貼現



                                  「貼現」是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
                             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

                             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1. 貼現票據:以實際交易行為所取得之匯票或本票為限。

                                2.  票據期限:自貼現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 180 天
                                  為原則。

                                3.  利息:辦理貼現,由銀行按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之期間,依約定
                                  利率計算利息,預先從票據金額中扣除,以扣除利息後之餘額撥

                                  款於貼現申請人,實質收益較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高。
                                4. 應注意事項:

                                  (1)  貼現票據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承兌匯票」及「本
                                      票」為限,對於非屬實際商業行為所得之融通性票據,不得

                                      受理貼現。
                                  (2)  申請貼現之票據如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禁止背書轉讓之票

                                      據、背書不連續或其他有礙票據權利行使之瑕疵者,應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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