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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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買方簽發匯票,並委託銀行承兌之情形,多為買方為支付交
                                      易之價款,而直接簽發以賣方為受款人之匯票,申請銀行予
                                      以承兌後,將之交付賣方。

                                  (4)  買方委託承兌,而由賣方簽發匯票,較常見者如:買方因購

                                      貨需要,委託銀行開立遠期信用狀,信用狀項下受益人 (賣
                                      方),依據信用狀指示,履行信用狀條件後,簽發信用狀指定
                                      金額之匯票,請求銀行予以承兌。

                                  (5)  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

                                      貸款相同。
                                2. 賣方委託承兌

                                  (1)  賣方委託承兌,委託人為交易行為之賣方,並為匯票之發票
                                      人,由銀行擔任匯票付款人並予以承兌。

                                  (2)  銀行辦理賣方委託匯票承兌業務,目的在協助賣方 (委託
                                      人),對已發生之交易行為,在應收票據尚未兌現或應收帳款

                                      尚未收妥前,以簽發匯票方式,申請銀行承兌,以便在貨幣
                                      市場獲得融通資金。

                                  (3) 辦理賣方委託承兌,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貼現相同。
                                3. 應注意事項

                                  (1)  申請承兌之匯票應以合法商業交易行為所產生者為限,銀行
                                      應檢視有關之交易文件或契約,以確定其交易性。

                                  (2)  賣方簽發匯票者,須查明所涉交易買方尚未付現,始得辦理
                                      承兌。

                                  (3)  買方簽發匯票者,須以賣方為匯票受款人,並應查明買方就
                                      所涉交易尚未付現,始得辦理承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不得受理買方委託匯票承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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