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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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致。
■ 交易憑證所載標的內容與借款人經營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
■ 比較借款人交易憑證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是否已逾借戶當
期向各地稅捐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
列銷貨金額,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
■ 已融資之統一發票是否時有註銷之紀錄。
■ 辦理票據融資之統一發票,銀行應確實在經查證之發票存根
聯上加蓋「已在○○行庫辦理融資」文義之戳記。
(5) 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票據不得有禁止
背書轉讓之記載。
(6) 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
(7) 關係人 (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 之票據應
查核其真實性。
(8) 銀行對申貸廠商提供之客票,經查係以無交易基礎之融資性
票據申貸者,應予拒絕受理。
(9) 收受客票時,應先以電話向其付款銀行查詢往來情形 (儘可能
包括開戶多久、存款實績、有無不良紀錄、從事何種行業及
有無授信往來等),必要時並隨即補函查詢,且不應拘泥於每
筆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才對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查詢,而
應根據各行業之交易習性、金額大小,做彈性處理。
(10)對所提供之客票,如到期日近而金額較小,最後到期之數張
金額特別大,或票據金額大同小異,且多數為整數;或者尾
數出現的型態,僅限於特殊的尾數 (可能隱含月息),又如時
常提供同一發票人之票據,且其號碼多為連號者,應查明是
否為融通性票據,或係借戶不良債權取得之協議分期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