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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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一致。
                                ■ 交易憑證所載標的內容與借款人經營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

                                ■ 比較借款人交易憑證之銷貨統一發票金額,是否已逾借戶當
                                  期向各地稅捐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

                                  列銷貨金額,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
                                ■ 已融資之統一發票是否時有註銷之紀錄。

                                ■ 辦理票據融資之統一發票,銀行應確實在經查證之發票存根
                                  聯上加蓋「已在○○行庫辦理融資」文義之戳記。

                            (5)  票據必須由借款廠商背書,且背書要連續;票據不得有禁止
                                背書轉讓之記載。
                            (6) 以借款人為發票人之票據不可接受。

                            (7)  關係人 (如發票人為借款廠商之主要股東、董監事)  之票據應

                                查核其真實性。
                            (8)  銀行對申貸廠商提供之客票,經查係以無交易基礎之融資性

                                票據申貸者,應予拒絕受理。
                            (9)  收受客票時,應先以電話向其付款銀行查詢往來情形 (儘可能

                                包括開戶多久、存款實績、有無不良紀錄、從事何種行業及
                                有無授信往來等),必要時並隨即補函查詢,且不應拘泥於每

                                筆金額超過十萬元以上,才對客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查詢,而
                                應根據各行業之交易習性、金額大小,做彈性處理。

                            (10)對所提供之客票,如到期日近而金額較小,最後到期之數張
                                金額特別大,或票據金額大同小異,且多數為整數;或者尾

                                數出現的型態,僅限於特殊的尾數 (可能隱含月息),又如時
                                常提供同一發票人之票據,且其號碼多為連號者,應查明是

                                否為融通性票據,或係借戶不良債權取得之協議分期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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