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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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交易基礎之融通性匯票。
就所涉之交易,買方已交付現款、即期票據或遠期票據予
賣方。
就同一賒銷之交易基礎,同一承兌期間,同一承兌金額之
同一交易,業經銀行據以辦理匯票承兌者,不得再以該交
易為基礎辦理匯票承兌,以避免重複融資。
買方簽發之匯票,非以賣方為受款人。
(5) 銀行應視交易性質、習慣及行業別情形,徵提統一發票或買
賣契約、訂貨單等相關交易憑證正本,以查驗交易之真實
性,並查證實際賒銷金額及期限,於該範圍內受理匯兌之委
託,並於憑證上加蓋「已於○○銀行辦理匯票承兌」之戳
章。
國內信用狀
依銀行法第 16 條規定,信用狀乃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
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履行約定條件後,可依照一定款式,開發
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
承兌或付款之文書。信用狀分為下列二種:1. 即期信用狀:信用狀指
定之受益人 (賣方) 依信用狀條款交貨後,即可簽發即期匯票檢附有關
交易單證,不須經承兌即可逕向開狀銀行提示請求付款。2. 遠期信用
狀:由信用狀受益人 (賣方) 於交貨後,依照信用狀條款,按貨款金額
簽發匯票,持經開狀行或其指定銀行承兌後,約定期間付款。
1. 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
(1) 訂約:由申請人與銀行簽訂「國內購料約定同意書」,按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