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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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單據正本。
前項統一發票之發票日,交貨單據之簽收日,提貨單據之簽
發日,以不早於信用狀開狀日為原則。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核給國內信用狀授信額度或
拒絕受理信用狀之開發,其已核給授信額度者並得視個案情
形核減或取消其授信額度:
供應商所營事業性質及其銷售之產品非屬申請人營業所
需,有違常情者。
供應商為申請人之關係人,二者關係密切,顯無需以信用
狀作為付款工具;或其相互買賣之標的物非屬買方或賣方
營業項目之產品;或同一貨品先由一方售予他方,嗣後再
向他方購回者。
申請人申請開發信用狀,其購買之貨品與營業性質不符;
或其購買之數量或金額與其營業規模顯不相當;或所列貨
品單價偏離當時正常市價者。
銀行將信用狀項下墊付貨款撥付至信用狀受益人指定帳
戶,但隨即由申請人提領該筆資金,或其資金流向與申貸
用途不符,有不當流用情事者。
銀行請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或必要之協助,申請人未予
充分配合;或申請人有違反承諾事項之情事發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