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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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因借戶可隨借隨還,銀行
對於資金之運用處於被動地位,反易造成資金調度之困難。因此,銀
行對於透支額度之核准,應格外審慎。
1. 特性
(1) 透支僅作為企業緊急調度準備之用,企業動用透支額度的時
間均甚短。
(2) 透支係針對企業現金管理缺口做輔助性融資,最正常的用法
是彌補企業現金正常收支的時間差距,或預防託收票據未能
如期收妥等用途。
(3) 透支之利率較一般短期新台幣放款利率高,且採浮動利率。
(4) 計息方式有二:
以「每日最後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以「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算利息。
利息計算若無特別約定時,則按每日最高透支餘額之積數計
算。應於每月月底,依規定將透支戶自上月月底至本月月底
前一日止之透支總積數乘以約定利率,算得本月份透支利
息,透支利息 (包括違約金) 依照透支契約得逕滾入各該透支
帳戶,惟仍不得超過透支限額。如因計收透支利息而致超出
透支限額時,應即通知客戶將超出透支限額部分償還。
2. 應注意事項
(1) 對象須為具自律精神,且財務健全者。
(2) 透支應屬應急或備用的功能,不得移用於非現金科目資產,
如應收帳款及存貨之融資。
(3) 透支應是現金管理的輔助融資,屬應急及備用功能,不得視
為一般短期週轉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