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135
121
授信擔保
債權保障是收回債權之第二道保障,除仰賴借戶有良好之財務結
構及週全的放款契約條款外,多以徵提擔保品來加強債權之回收。
1. 擔保品種類
(1) 不動產抵押權
不動產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種,依民
法第 860 條的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
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依第 881-1 條規定,「稱最高限額
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
權」。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除應以書面作成契約記載雙方設
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外,並須經過地政機關之登記始生效力。
承辦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先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於領到
「他項權利證明書」並核對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無訛後,始得辦
理貸放手續。
(2) 動產抵押權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的規定,「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
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
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
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
易」。
(3) 動產質權
依民法第 884 條的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