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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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以做為准駁之參考。

                             (五)核定准駁


                                  授信案件應依各級主管授信授權額度權責劃分規定,逐級呈報審
                             核並核定准駁。屬於營業單位經理授權之案件,應由營業單位經理核

                             定之;超過營業單位經理授權之案件,依規應送總行逐級審查核定。
                             對於授信權責以內之授信案件,應切實依規辦理,不得藉故推諉或轉
                             請上級核示。


                             (六)通知客戶


                                  授信申請案件經依審核程序核定准駁後,應儘速將核定內容通知
                             客戶。如為准貸案件應即通知客戶來行辦理簽約手續,如為駁回承貸
                             案件,亦應立即將婉拒之主要理由,向客戶詳細說明。


                             (七)簽約、核對身分、物權設定與投保保險


                                  授信案件之承作,經由受理申請、徵信調查、授信審核等流程予
                             以核定准貸後,應洽借款人辦理簽約、核對身分、物權設定與投保保

                             險等項手續:
                                1.  簽約:借款人與其連帶債務人、連帶保證人等應與銀行分別簽訂

                                  授信約定書、各項授信契約及債權憑證,銀行應本著平等、互惠
                                  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並告知客

                                  戶,讓客戶充分瞭解。簽訂契約後應將契約 (或註明「與正本完
                                  全相符」之影本)  乙份交付客戶收執。前開各項簽妥文件應由銀

                                  行存卷保管。
                                2.  核對身分:授信人員對於借款人與其連帶債務人、連帶保證人及

                                  一般保證人所簽具之各項約據,應切實核對身分並請其親自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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