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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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
機構之保證。
所謂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入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
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
保證機構。
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並對未獲保證之成數部
分已另提供足夠擔保者,應視為擔保授信。
金融機構依憑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所為信用
保證保險辦理授信,可比照銀行法第 12 條第 4 款所稱「經政
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視為擔保。
2. 擔保品管理
(1) 擔保品之選擇除法令明文禁止外,尚應具有市場性、價格變
動較少、易於處分。
(2) 辦理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一般以借款金額加二成為
設定金額。
(3) 除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借款人 (或提供人) 投保適當之保
險 (如火險、地震險),並以銀行為受益人 (或抵押權人)。
(4) 應定期或不定期查看擔保品之保管、使用情形,不動產擔保
品並與登記謄本核對。
授信作業流程
(一)申請前洽談
受理授信申請案件前,應由營業單位主管授信業務之各級授權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