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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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法律行為者。有行為能力人,可分為二種:A.  成年人
                                      (滿二十歲為成年人);B.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乃指其法律行為能
                                      力受到限制之人。具體而言,係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及

                                      受輔助宣告之人。
                                  (3)  無行為能力人: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

                                      之人,通常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
                                      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4)  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
                                      人辦理授信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
                                      表示。

                                2. 獨資:未具法人資格,應視同負責之自然人借款。

                                3. 合夥:應由具有代表合夥權限之合夥人合法代表。
                                4.  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設立,經主管機關

                                  核准。
                                5. 非營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二)信用評等機制

                                1. 建立內部信用評等制度

                                  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授信案於新申請、增貸或續展時,得
                             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等,以有效量化各項風險因子,協助相關主管執行

                             業務時,能充分應用各項風險資訊,進一步達到審慎平衡收益及風險
                             之目的。

                                2. 引用外部信用評等
                                  授信戶若有外部評等 (如標準普爾、穆迪、惠譽、中華信評)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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