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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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法律行為者。有行為能力人,可分為二種:A. 成年人
(滿二十歲為成年人);B.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謂限制行為能力人,乃指其法律行為能
力受到限制之人。具體而言,係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及
受輔助宣告之人。
(3) 無行為能力人: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完全無法律行為能力
之人,通常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
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4) 法律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
人辦理授信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
表示。
2. 獨資:未具法人資格,應視同負責之自然人借款。
3. 合夥:應由具有代表合夥權限之合夥人合法代表。
4. 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設立,經主管機關
核准。
5. 非營利法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二)信用評等機制
1. 建立內部信用評等制度
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授信案於新申請、增貸或續展時,得
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等,以有效量化各項風險因子,協助相關主管執行
業務時,能充分應用各項風險資訊,進一步達到審慎平衡收益及風險
之目的。
2. 引用外部信用評等
授信戶若有外部評等 (如標準普爾、穆迪、惠譽、中華信評)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