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138

124




                        信人員或業務主管與申請人先行晤談,俾暸解申請人之資金用途、借
                        款金額、期限、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條件及負責人經營理念等。晤

                        談後,如申請內容合乎現行法令規章及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規定,認
                        為原則可予考慮者,即請申請人正式申請,同時詳告應填送之書件及

                        資料,以便審查;如認為不宜承做者,即予婉拒。

                        (二)受理申請

                            借戶申貸時應填具之書表:

                          1.  授信申請書:應由客戶詳實填寫並簽名蓋章 (含同意銀行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查詢借戶信用資料)。
                          2.  詳填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資料表」及「個人資料表」,公司行號

                             借戶應依其在各行局庫歸戶授信金額之不同,選填銀行公會統一
                             格式資料表 (三千萬元以上者適用)、簡易資料表 (未達三千萬元

                             者適用),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 (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適用)。


                        (三)徵信調查

                            受理之授信申請案件在決定准駁前,均應對主從債務人徵信調

                        查;就借款人及保證人信用及業務、財務狀況暨其他應行辦理徵信事
                        項詳加分析,作成信用調查報告書送授信案件承辦單位參酌。


                        (四)授信審核

                            當徵信人員將授信案件之調查報告 (包括財務分析及擔保品之查

                        估)  撰寫完畢移回授信人員時,授信人員亦應依授信 5P 原則,以公正
                        客觀立場逐予審查,擬具建議核貸條件,諸如核貸額度、授信方式、

                        期限長短、授信訂價、還款方式及擔保條件等各項,陳送各級主管審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