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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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授信人員於各項約據之「對保人」欄內應簽章以示負責。
                          3.  物權設定:提供擔保物以為確保債權者,該項擔保物應切實依有

                             關法令辦理質權、抵押權設定手續,不動產抵押案件通常係依貸
                             款金額加二成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為銀行,義務人為授

                             信戶,聲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機器設備應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其權利人為銀行。

                          4.  投保保險:擔保物除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借款人或擔保物提
                             供人投保適當之保險 (火險、地震險等)  並指定銀行為受益人 (或

                             抵押權人)。

                        (八)撥款轉帳或簽發文件


                            准貸案件經辦妥前開簽約、核對身分、物權設定與投保保險等各
                        項手續後,授信人員應就核准文件之核定事項逐項核對無誤,填製放

                        款支付書、支出傳票,登記放款帳卡,併同相關約據送請各級主管審
                        核後,除透支、保證及承兌案件外,即可將放款金額如數撥入借款人

                        之存款帳戶內;或於收妥保證手續費後辦理授信文件之簽發手續。

                        (九)檔案管理


                            准貸案件之徵授信資料及各項與債權有關之文件,應依各金融機

                        構相關規定予以分類歸檔,並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密,並設置檔案
                        妥善管理,除相關人員外,非經主管人員核准,不得借閱;對授信戶

                        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等,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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