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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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
                                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4)  透支:謂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
                                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

                                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
                                到便利而設。

                             (5)  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
                                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

                                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
                                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6)  進口押匯:謂銀行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
                                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

                                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7)  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

                                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銀行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
                                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

                             (8)  工程相關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
                                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銀行
                                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

                             (9)  其他保證: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銀行
                                予以保證。

                             (10)買方委託承兌:謂銀行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
                                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

                                託人) 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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