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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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
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4) 透支:謂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
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
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
到便利而設。
(5) 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
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
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
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
(6) 進口押匯:謂銀行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
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
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
(7) 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
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銀行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
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
(8) 工程相關保證:謂銀行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
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銀行
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
(9) 其他保證: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銀行
予以保證。
(10)買方委託承兌:謂銀行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
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
託人) 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