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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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工作人員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授信戶已清償銷
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期
限。
4. 徵信人員之權責
(1) 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
悉之事項負其責任。
(2) 凡依徵信準則、各銀行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
告,事後雖發現瑕疵,應免除其責任。
5. 徵信資料
(1) 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或已提供本行
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辦徵信。
(2) 個人授信時,其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予以匡正,其
在金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
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核對。
(3) 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
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得予簡化。中長期授
信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
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4) 對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若授信歸戶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
者,其作為財務分析依據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財務簽證(最
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
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每年「六月一日」起所提供之會計師
財務簽證報告,必須是最近年度之財務報表。
(5) 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書之徵提,凡公司行號依「會計師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