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銀行授信策略-經驗傳授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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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承做授權內的授信




                            為加速分行與顧客建立授信關係,總行都授權分行的經理可在一定額
                       度內,承做有擔保與無擔保的授信 (可循環使用的授權額度)。



                         授權是效率與責任的權衡


                            在授權內承做授信,不必呈報總行核准,可提高服務客戶之效率。但
                       是,也是自力承擔授信的責任。分行要加大授權額度,總行要控管或縮小
                       額度。其實,授權是責任,不是權力。有此觀念才不會濫用授權。



                         授權內的授信是考核經理人的指標


                            在日本,一般都以授權內授信來考核分行經理是否主動負責的指標。

                            呈報總行的額度,有總行的加持,故其權數須降低。總行營業部、國
                       外部、國金部及其他營業部門,因運用總行資源,及利用董事長與總經理
                       的人脈關係,其權數也須降低,例如打折為 50%。亦即,同樣一元之授

                       信,業績可能只算五角。
                            亦即,完全以分行或營業單位自己能掌握的資源,為考核之依據。

                            授權內承做的授信可以分行的經理之英文名字之簡寫為字頭編號,以
                       後一看編號就知道是那一位經理過去所承做之案件,也可做為長期考核經
                       理人經營績效之重要依據。

                            有一縣級城市的分行,其企金客戶不多。其原因是縣內工商大戶很

                       少,經理都想把授信案件陳報總行,若以後發生逾放,那是總行核准的,
                       他可不必負責任。因此,他不想做他授權額度內的中小企業貸款,而大企
                       業又沒幾戶。這就是問題的所在。

                            在日本,有些銀行在考核分行時,是以授權內承做多少案件,及其金
                       額佔總貸款額度的百分比,來考核分行經理是否承擔自身責任,及深耕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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