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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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有關買賣雙方交付貨物、貨
款與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領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合買 賣契約約定 之貨物〔例 給賣方。
如:符合所約定或載明貨物名 買方亦必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
稱、型號 (如有者)、數量、單 指定之交貨地點,收受賣方交付
價及金額等 之貨物〕、 商業發 之貨物,但條規未規定在進口地
票及其他買賣契約所要求之證 提領貨物之相關規定。
明文件 (例如:產地證明書或 亦即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為買方
檢驗證明書等通常為報關所需 應盡之義務。
者) 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
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需報關時)
及/或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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