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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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雙方之義務




                               新版國貿條規 FCA 條規中,有關買賣雙方交付貨物、貨
                           款與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據之義務,說明如下:



                                     賣方之義務                           買方之義務

                            為買方於進口地報關及實際提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
                            領貨物之需要,賣方必須將符                  支付所 交易 貨物之 價金  ( 貨款 )

                            合買 賣契約約定 之貨物〔例                 給賣方。
                            如:符合所約定或載明貨物名                  買方亦必須依本條規之規定,在

                            稱、型號 (如有者)、數量、單                指定之交貨地點,收受賣方交付
                            價及金額等 之貨物〕、 商業發                之貨物,但條規未規定在進口地

                            票及其他買賣契約所要求之證                  提領貨物之相關規定。
                            明文件 (例如:產地證明書或                 亦即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為買方

                            檢驗證明書等通常為報關所需                  應盡之義務。
                            者)  等,交付買方,以便買方

                            在目的地之報關 (倘需報關時)
                            及/或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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