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P. 71
二、買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FCA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買方應
承擔之成本或費用彙整說明如下:
1.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所交易貨物之貨
款給賣方。亦即買方須依買賣契約,收取貨物並支付
貨款 (貨物之價金)。
2. 買方須承擔自前述指定之交貨地點 (於賣方營業處所或
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 起,因收取及運送貨物至最終目的地所衍生之一
切費用。
此外,亦需支付因下述原因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1) 在指定交貨地點買方未指定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
他人;或
(2) 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通知賣方有關:指定之運
送人或其他人之名稱,該等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
他人接管貨物之時間,指定人將使用之運送方式,
及指定地區內接受貨物之地點等資訊;
(3) 雖指定有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但該指定運
送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貨物。
在此情形下,當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買方需負擔貨
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費用。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