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新版國貿條規-解析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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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方須承擔何種費用?




                                  使用 FCA 條規交易,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買方應
                             承擔之成本或費用彙整說明如下:

                                   1.  買方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支付所交易貨物之貨

                                      款給賣方。亦即買方須依買賣契約,收取貨物並支付
                                      貨款 (貨物之價金)。

                                   2. 買方須承擔自前述指定之交貨地點 (於賣方營業處所或
                                      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

                                      人)  起,因收取及運送貨物至最終目的地所衍生之一
                                      切費用。


                                      此外,亦需支付因下述原因所衍生之一切費用:

                                      (1) 在指定交貨地點買方未指定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

                                          他人;或

                                      (2) 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通知賣方有關:指定之運

                                          送人或其他人之名稱,該等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
                                          他人接管貨物之時間,指定人將使用之運送方式,

                                          及指定地區內接受貨物之地點等資訊;

                                      (3) 雖指定有接管貨物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但該指定運
                                          送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貨物。


                                      在此情形下,當下述情形之一發生時,買方需負擔貨

                                      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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